为了规范外籍本科生(以下称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招生与录取
第一条我校留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教育学院按相关规定招收留学生,并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入学考试。对于满足入学条件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协助留学生完成相关签证办理和入学手续。
第二条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在7月30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申请春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在1月30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提前录取或超期录取应与接收学院协商处理。
第三条申请人应具备的入学条件:
㈠ 基本要求:
申请人应持有效护照、高中毕业证和成绩单,成绩合格,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㈡ 中文授课非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应满足以下入学的汉语要求之一:
⒈提供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以上证书;
⒉900学时及以上汉语言学习证明;
⒊在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完成初级阶段汉语课程的学习并考核合格;
⒋通过我校难度水平为HSK三级的入学考试;
⒌600学时及以上汉语言学习证明,则需在大学一年级结束前获得HSK三级证书。
㈢ 全英文授课专业留学生应满足以下入学的英语要求之一:
⒈英语为母语;
⒉雅思5.5分及以上;
⒊托福机考60%及以上;
⒋其他与雅思、托福相关的英语考试证明;
⒌面试合格者。
㈣ 入读汉语言专业一年级的留学生可免除HSK要求。
㈤ 插班生入学要求:
插班入学转入我校的时间为每年9月30日之前,晚于9月30日转入我校的留学生按降一级处理。插班入学留学生可以插入申请专业的一年级第2学期、二年级、三年级第1学期学习,在我校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2年。
⒈以“2+2”、“3+1”等形式或申请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在读生及由中国其他院校转入我校的留学生,其原学习阶段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可免修相关课程并承认其学分。其余课程按照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
⒉插班进入汉语言专业的留学生,若获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证书,或提供1200学时的汉语言学习证明,成绩优秀,且通过分班考试,可转入我校二年级插班学习;若获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及以上证书,或提供1500学时的汉语言学习证明,成绩优秀,且通过分班考试,可转入我校三年级插班学习。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留学生应按期到我校国际教育学院和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报到期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查证件并办理居留许可;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查相关入学材料、组织体检、完成报到手续及新生入学教育和留学生学历注册。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国际教育学院指派专人带领新生到相关学院完成入学交接工作,相关学院指派专人管理学院留学生工作,并为每个留学生指定辅导员或一帮一的中国学生。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我校留学生报到注册相关工作。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及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最长不得超过六周,逾期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已交注册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我校本科专业的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留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制,留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任课教师认真记录留学生每堂课的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并上报国际教育学院。
第九条留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请假的受理单位为国际教育学院。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
第十条留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事务的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的课程,如果留学生请假,请假申请书、相关证明及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一式两份,由留学生本人、国际教育学院各存一份,由留学生本人负责将请假审批单出示给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的课程,如果留学生请假,请假申请书、相关证明及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一式三份,由留学生本人、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所在学院各存一份,由学院教学秘书或留学生一帮一中国学生协助留学生将请假事宜告知任课教师。
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销假,如期满仍未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国际教育学院每月根据留学生旷课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课程与考核
第十五条留学生可免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通识必修部分的政治理论课、军事课、大学英语、大学体育等课程及相关实习、实践活动,但非汉语言专业留学生需要修读国际教育学院开设的《大学汉语》(16学分)及《中国概况》(4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全校任选课及国际教育学院、理学院、工程教学实习训练中心和图书馆开设的通识基础课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其他课程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部门需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留学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考查方式成绩计算方法为通过或不通过;考试方式成绩计算方法为百分制计分,任课教师可根据留学生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由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组成。具体如下:
㈠ 非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但平时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相同课程中国学生平时成绩的比例。
㈡ 总评成绩未达到60分的留学生,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不低于40分,可实施课程加分,加分最高额度为12分;实际得分超过60分,按60分记;加分后未达到60分,该课程应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缓考、旷考、补考、重考、重修及毕业补考规定:㈠ 缓考
留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要提出申请。
⒈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负责的课程(全校性任选课及国际教育学院、理学院、工程教学实习训练中心和图书馆开设的通识基础课),必须在考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考试随补考考试进行;
⒉其它开课学院开设的课程,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国际教育学院与开课教学单位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考试随补考考试进行。
⒊缓考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
㈡ 旷考
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总评成绩按0分计算。旷考的留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补考。可以重修一次或参加毕业补考。
㈢ 补考
⒈补考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
⒉留学生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两次,未按时参加补考的留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⒊第一次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第二次补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⒋补考合格课程的成绩均按60分记。
⒌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等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㈣ 重考
⒈留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申请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
⒉申请重考的留学生须于开学后得知补考成绩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⑴ 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负责的课程(全校性任选课及国际教育学院、理学院、工程教学实习训练中心和图书馆开设的通识基础课),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⑵ 其它开课学院开设的课程,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⒊重考合格课程的成绩均按60分记。
⒋重考不及格或无重考机会的课程,可申请参加毕业补考。
⒌申请重考者,如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应在考试前办理退考手续。
⑴ 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负责的课程(全校性任选课及国际教育学院、理学院、工程教学实习训练中心和图书馆开设的通识基础课),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⑵ 其它开课学院开设的课程,到开课教学单位批准备案。
⒍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未在考试前办理退考手续者应及时补办手续。
㈤ 重修
实习、课程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各种实践环节考试若不及格,只允许随下届重修一次,不允许补考、重考及毕业补考。申请重修的留学生须于开学后第一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重修合格成绩按60分记。
㈥ 毕业补考
⒈毕业补考在大四下学期进行。
⒉毕业补考合格课程的成绩均按60分记。
⒊参加毕业补考但仍有不及格课程的留学生,可由本人申请延长毕业期限。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未合格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的(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考核)等),按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低于或等于20学分的,按学分(留学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在每学期结束前,留学生所在学院需将留学生的个人成绩单电子版及其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1/2(不含任选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应做降级处理。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降级,经留学生所在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降级留学生,按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积极参加所编入班级的活动。已取得的学分有效,相应课程不再安排修读。
第二十四条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不允许连续降级两次。
第六章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留学生,须在大学一年级结束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转专业。大二转专业的留学生,按照降一级处理。每人在校期间最多申请一次转专业。大三、大四的留学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其指标不受各学院转专业指标限制。
㈠ 申请转专业的留学生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㈡ 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获所在学院和申请转入学院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留学生持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转专业同意证明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伤(病)、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暂停学习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生最长休学年限为二年。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认可,报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留学生应完成离校手续、注销居留许可,并持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休学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离境。
第三十条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学校对休学期间的留学生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休学后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两周前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三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留学生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并获专业所在学院批准的留学生,由专业所在学院报国际教育学院,并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休学年限下编进入相应年级。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㈠ 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修业年限者;
㈡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者;
㈢ 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者;
㈣ 本人申请退学者;
㈤ 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
㈥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㈦ 逾期四周未注册和拖欠费用一学期者;
㈧ 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㈨ 符合退学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因伤病退学的留学生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退学留学生须在退学文件发布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留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发给学习证明或结(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本科留学生的学费退费政策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毕业条件才能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
㈠ 完成所有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
㈡ 完成所有实习、实践活动和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考核;
㈢ 所修学分达到所学专业毕业学分要求;
㈣ 以汉语作为教学用语的理工科留学生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考试;文史类和艺术类留学生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考试;
㈤ 以英语作为教学用语的留学生必须取得《大学汉语》课程相应学分。
第三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申请、制作毕业证。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院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留学生材料报给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由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分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90%的留学生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留学生发肄业证书。其他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相应学习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